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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昌吉: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可享受优待科技资讯

来源:天之家 发表于:2022-02-09 10:33 阅读:

­  全国首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7月1日起施行

­  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可在教育、医疗等方面享受优待

­ 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

­  “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,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,可在教育、医疗、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。鼓励和支持常态化开展公益活动,鼓励人人公益,天天公益。”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,《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­  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

­  据了解,近年来,新疆昌吉州各县市、各单位在志愿服务普及化、规范化、品牌化推广的基础上,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参与面,积极倡导“全民参与公益活动、人人争做公益事业”的公益理念,每月一次集中开展的公益日活动已经在全州各县市广泛普及。公益活动已经成为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名片和道德建设高地。

­  为鼓励、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促进各民族交流、交往、交融,互信、互助、互学,凝聚社会力量,传递社会关爱,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,保障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引领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、深入、健康发展,新疆昌吉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将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列入立法规划。《条例》于今年3月6日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。

­  《条例》规定,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“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”。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,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。

­  今年5月7日,昌吉州各县市、乡镇、街道集中同步开展了以“全民参与公益、互助交融共享”为主题的“全民参与公益日”活动,社会反响强烈,为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的启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。

­ 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西木·艾买提介绍,是实践的发展推动了理论的进步,昌吉州公益活动发展的良好态势为《条例》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可能性。此次颁布实施的《条例》,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每年的公益日活动固定下来,进一步明确各行政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,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,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;随着公益活动的深入开展,进一步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,特别是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,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;随着公益组织的规模化发展和公益活动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,为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,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;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理念,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。

­ 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虎说:“《条例》将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法治化、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,主要特点是立足当前,着眼长远;这部条例内容全面,条理清晰,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,对于我们促进和规范自治州的全民参与公益活动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,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。”

­  昌吉州文明办主任罗江宁表示:“《昌吉州全民公益活动条例》的颁布在全社会也会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的理念,形成公益服务的文化,在全社会能够形成我为人人,人人为我社会风尚,使参与全民公益奉献爱心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价值取向,心理滋养和精神追求,把昌吉州打造成为一个道德之地,大爱之城。”

­  昌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科长张丽梅说:“《条例》的内容切合实际,特色鲜明,既保留了各县市每月一天常态化的开展模式,又规定了每年全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,即有倡导和保护性的条款,又有限制和禁止性的条款,即涉及到公益活动组织者,又涉及到公益活动参与者,即有程序上的规定,又有内容上的规定,根据不同对象明确了不同职责。”

­  不得利用公益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

­  该《条例》明确,全民参与公益活动(以下简称公益活动)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、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,具体包括:扶贫、济困;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优抚;救助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;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的发展;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;精神抚慰、情绪纾解、心理援助;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、法律援助、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;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;其他公益活动。